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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读佳作推荐法务之门十年回忆录
木之于土著《法务之门十年回忆录》是作者“木之于土”独家创作上线的一部都市小说,文里出场的灵魂人物分别为宋姐马云,超爽情节主要讲述的是:木之于土,作者笔名。何许人也?山东滨州人,不详其名字,据笔名可推其姓为杜,因以为号焉。现为青岛一国企小员工,2013年6月毕业后以校招生身份进入央企省公司企管法规部任法务,2017年4月又进入青岛劳动法专业律所实习、执业,2021年9月进入现国企法务部任职至今。三代为农,一朝进城,闲静少言,不慕荣利。随着职业身份在法务和律师之间的来回切换,某日看抗日剧,看到一个日军排雷插旗的镜头时,突发奇想,打算把自己10多年来走过的法律职业者之路记录下来,给自己留点回忆,给那些还没有选择或已经选择但没有踏入或已经踏入但没有走远的后来者留点教训,想将自己的笔触转化为“小心有雷”的旗子,插到这条通往法务之门的路途上。...
来源:fqxs 主角: 宋姐马云 更新: 2023-12-09 03: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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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书简介
小说《法务之门十年回忆录》,相信已经有无数读者入坑了,此文中的代表人物分别是宋姐马云,文章原创作者为“木之于土”,故事无广告版讲述了:有读者想了解之前我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律师助理时都干了哪些工作,这一章节用来介绍一下前期律师助理相关工作律师助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去法院送材料,并拍照记录各个法院的联系电话,实时更新法院联系电话一般张贴在立案庭座机旁,提供给那些老年人或者法院内部使用来到立案庭,你会经常看到那些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当事人会坐在窗口上,听立案法官厌其烦的给他们做解答,一般就是你找个律师给你写写材料交上来,或者收下他们...
法务之门十年回忆录第5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其一在线免费阅读
慢慢熟悉了律师助理角色后,自然会参与到法院开庭审理中,但不能以律师身份、实习律师身份参与,只能旁听。最开始接触的代理开庭业务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过我们代理的主体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代理业务中间没有多少律师费用可赚,一个案子基本几千块钱,基本就是个走量的业务,但是如果数量多的话,制式的版本又很统一,付出的精力也不用那么多,创收还是有保障的,所以各个保险公司的车险代理业务也成为律所必争之地。在代理业务之前,肯定需要学习各类专业知识,先打造成保险法专家,然后才能跟各大保险公司谈业务。还记得当时律所主任带着一个实习律师加我,三个人去保险公司谈合作,我那时候还没有印名片,在一个会议室门口等待着会谈,感觉我们三个就是销售员,在推销自己的法律产品。接待的是保险公司的法务主管,一种对自己业务非常有自信的优越感。在介绍和商谈过程中,很明显这个主管对我比较感兴趣,他想找一个男律师对接,其实我三句话就露怯了,还好最后是谈下来了,以后他们公司的车险业务的一部分交给我们代理,双方先磨合一段时间再定。这个业务涉及到三方,一方是事故责任人,责任人买了我们这个保险公司的业务,自然一方就是保险公司,还有一方就是受害人,是被事故责任人撞伤的一方,当受害人健康逐渐好转,ta本人或者近亲属会将事故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起诉至被告所在地法院,我们作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有些保险公司为了赔付时效,会给受害人额外的一些赔付,一般都会取得很好效果,这种到诉讼阶段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有些要求太多的受害人会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超过法定赔偿金以外的费用,保险公司只能借助律师去主动起诉,还有些案件需要保险公司去行使代位求偿权。当时为了代理这类案件,我们也整理了相关诉讼流程和一般的应对思路。比如,拿到案件后,在确认民事案由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后,我们作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会优先审查以下情形:1、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投保人按照约定已足额交付保险费;3、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存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形;4、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7、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8、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各项费用的赔付依据:
一、医疗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化验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因侵害行为造成的外伤或损伤引起的疾病开支,原则上是补救因侵害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损失,与治疗损伤无关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对于因侵害行为引起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根据损伤与其他疾病的因果关系,结合治疗单位的诊断或法医的鉴定意见,予以适当赔偿。
(2)除特殊情况外,受害人原则上应在侵害行为发生地或受害人住所地医院就医。转外地医院或有关专科医院治疗的,须出具当地治疗医院的证明;未经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转院后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赔偿。但受害人能够证明当地医院的条件无法满足治疗需要,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转院的除外。
(3)根据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要求,受害人在治疗医院以外药店持有治疗医院出具的处方购买的处方药品应予赔偿;对受害人在药店购买的非处方药品,如确系治疗损伤所用,也应予赔偿。与处方不相符或不是用于治疗损伤而擅自购买的药品,不予赔偿。
(4)受害人在紧急情况下自行到医院就医或自行找私立医院、个人医师治疗的,如果治疗效果明显,经法医鉴定医疗费支出合理,应予赔偿。受害人与侵害人约定或经侵害人同意由私立医院、个人医师治疗的,医疗费应全部予以赔偿。
(5)对于在康复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有条件在普通医院就医而选择康复医院的,其医疗费用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赔偿;无条件在普通医院就医而选择康复医院的,其医疗费用适当赔偿,但一般不低于同种伤病在普通医院治疗所花的费用;在普通医院就医后,经治疗医院诊断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在康复医院的医疗费应予赔偿;在康复医院以疗养为主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可适当补偿或不予赔偿。
(6)受害人故意拖延出院,多支付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
(7)受害人尚未完全康复,需要今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诉讼中能够确定的,可以一并处理;不能确定的,终止审理,告知当事人以后另行起诉。
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即挂号单据、病历、医药费单据三者缺一不可,且需全部相符。而对于开庭的质证思路包括:(1)病历上受害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等各项信息一一核对是否相符。(2)病历上所记载的入院日期与事故发生日期是否相符,若不符,可对事故与住院病况的因果联系提出质疑。(3)有既往病史者,指出因该部分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应当在事故后所花费的医疗费中适当扣除。(4)自费药,要有门诊病历相应记载,否则无法证明与事故的关系,同时,看单据上显示的药品名称,核实其是否是事故用药。(5)主张后续治疗费必须提供鉴定结论,仅医疗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二、误工费。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山东省相关规定,把误工费叫做误工损失,包括:(1)受害人因医治伤害而造成误工损失的,应根据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的鉴定等予以赔偿。
(2)误工日期以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期证明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为依据。
(3)受害人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根据其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减少的证明全额赔偿。但应当注意审查单位证明的真实性。
(4)受害人属于在职工作人员,除本职工作的收入外,其从事其它工作获取的报酬一般不予赔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开展第二职业的在职人员的误工收入,可适当赔偿。
(5)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6)受害人没有固定工资收入,但有劳动收入的,应根据其从事的职业,按照侵害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予以赔偿。
(7)受害人是城镇居民,其劳动收入不固定的,其误工损失按照侵害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城镇居民的人均年收入予以赔偿。
(8)受害人是农村村民,其误工损失按照侵害行为发生地(县市区)农村农民人均年收入赔偿。
(9)受害人是个体工商户或承包经营户的,其误工减少的收入可参照其上一年的税后平均收入或当地(县市区)个体经营的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来确定。
需要提供审查的证据包括有收入者的:劳动合同,工资证明,误工证明,工资超5000元的要提交纳税证明。这里有两条质证思路:(1)根据病历及医药费单据判断是否有“挂床”现象。有必要时,可提出相应鉴定申请。(2)受害人主张的因二次手术发生的误工费,应仔细审查相关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进行抗辩。
三、护理费。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山东省的规定是,(1)受害人住院治疗经治疗医院批准,需要设立护理人员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但护理人员限定为一人,需要日夜护理的,不能超过两人。未住院治疗或残疾者需要设立护理人员的,必须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2)护理期限应以受害人恢复到生活基本自理为原则。确认生活能否自理有困难的,应征询医疗部门或法医意见。(3)护理费的赔偿数额参照误工损失的赔偿标准,按护理人员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以侵害行为发生的年度为准)。
审查时的证据包括:医院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例如,长期医嘱记录单、经医院盖章确认或主治医生签字的医嘱证明。质证思路一级护理与二级护理并不是法律术语,也没有法律规定,其有明确的医学上的定义,但与护理人数无关。需要有明确确定护理人数的医嘱。具体赔付标准同误工费,但无固定收入的陪护人应按护工标准100元天(青岛)。目前,这个金额应该没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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